1.3怎樣強制實施歐盟木材規則
1.3.1強制執行每一個歐盟成員國的管轄機構將強制執行該項法規,各成員國將制定針對違反歐盟木材規則的地方法規。
歐盟委員會希望成員國在2013年3月3日前制定出他們自己的對違反歐盟木材規則的罰款條例。管轄機構將對運營者進行檢查,以保證他們執行了歐盟木材規則,這些檢查包括:“盡責調查”制度的考核,還包括對如何執行文件編撰和記錄填寫的考核。
1.3.2處罰
歐盟木材規則要求處罰是“有效的、適度的,有勸阻作用的”,可能包括以下內容:
—罰金與對環境的損害、有關的木材/木制品的價值、稅收損失和其它因違反規則造成的經濟損失成一定比例。
—扣押或沒收有關的木材/木制品。
—立即暫停或吊銷貿易執照。
1.4實施法規的時間表
以下是歐盟木材規則全面實施設定的/已完成的主要的關鍵日期:
2010年10月20日,歐盟委員會批準歐盟木材規則;
2011年6月3日,歐盟成員國委任負責實施歐盟木材規則的管轄機構及負責人。在英國,由食品和鄉村事務部的環境司的國務秘書卡羅林•斯皮曼擔任;
2012年3月3日,將批準監督機構的認可/撤消規則;
2012年6月3日,將批準保證在全歐盟統一執行盡責調查的詳細制度;
2013年3月3日,該法規將生效。從該日起,與木材和木制品供應鏈有關的企業必須了解并保證遵守該項法規,或者保證他們自有的制度是符合該項法規的。歐盟成員國對違反歐盟木材規則的處罰條例完成制定。
2進一步的行動
雖然歐盟木材規則已經公布,但是相關的支持性的法律仍在制定中。核心的要求已經提出,家具供應鏈中的所有企業必須采取行動,以保證能夠證明自己是遵守該項法規的。
要采取的第一步行動將是收集資料和培訓供應鏈中所有的相關人士,但是需要提醒的是,看上去離2013年3月尚有相當長的時間,但是2013年的產品的生命周期可能從2012年年頭就開始算起了。為此,采購商需要考慮到該項法規對購貨的影響。
3應對
我們在對歐盟出口家具及木制品時,都要與歐盟的進口商打交道,因此就必須提供這些進口商為遵守該項法規而向我們索要的相關文件,否則就會影響出口的業務,甚至導致生意的失敗。這項新規構筑了新的壁壘,嚴重影響了我國出口歐盟的家具及木制品的貿易,我們必須對此十分重視。
前文已對該項法規作了比較全面和詳細的說明。家具出口企業需要注意的是所謂“盡責調查”,這是該法規的核心。
西方國家一般都把我國看成是非法采伐高風險的國家,因此對我國向歐盟出口的家具產品除了我們要提供“盡責調查”的資料、進行風險評估以外,還要對我們實行“風險減輕程序”,要求提供附加的資料或文件,進行第三方核查。因此為了適應這種壁壘的挑戰,我們從現在起就要做好準備,向有關機構(如商務部的有關司、局及從事國際貿易爭端業務的律師事務所等)咨詢,了解在向歐盟出口家具時需準備的文件和資料。
同時,我們利用國外進口木材(如非洲的木材)及木制品(如馬來西亞的中纖板等)來生產出口歐盟的家具,也要注意向供貨方索取其木材或木制品來自合法來源的文件或資料,它們往往就是該項法規聲稱的所謂“附加資料和文件”,而且對前述的“風險評估”中的供應鏈復雜性也是一個很好的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