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前后,潘莊秀華稱自己又見過四次“李老師”,每次崔斌都在場。一次是“李老師”約她,7月21日達芬奇家居網站登出62頁的致消費者公開信,“‘李老師’很生氣,要求我們馬上撤下來,我們也馬上撤掉了”;一次是她約“李老師”,在梅地亞酒店,“媒體還在報道,我們該怎么辦?‘李老師’ 讓我們安撫消費者,派銷售員去客戶家里派水果”;還有一次是“李老師”約她,“說上海工商的人到央視要那500分鐘的視頻,但他沒給,在幫我們”。
最后一次潘莊秀華通過崔斌約“李老師”見面是2011年9月2日。此時,她已經拿到了意大利人偷拍的央視記者采訪和電話視頻。潘莊秀華態度明顯有所不同。她一見面就提到,公司其他董事不認可給“李老師”的100萬元,并拿出轉款單據給李看,被崔斌當場打斷,稱“所有的,都是和我發生的聯系,和他沒有任何關系。你不用和‘李老師’講了,這個和他沒有任何關系”。
從三人談話錄音可以聽出,“李老師”一開始被潘莊秀華反復拿100萬說事弄得措手不及,說“怎么,怎么談到這個問題來了?”在崔斌周旋之后,“李老師”開始強調,這是朋友之間辦事,已經很幫達芬奇了。他對潘莊秀華說:“您家先生是法人,咱說實話,現在都還平平安安的,就是生意上受了點挫折,是不是?這事情就是當時處理得非常好,如果不是這樣,你說,潘先生最后被警察抓進去,這是會有牢獄之災啊,搞不好就被拘役起來,這會變成什么結果?我和小崔是幫了你忙了,是不是?唐也不是我家的什么親戚,但是你們聽了我的意見,咱們趕快處理完,咱保一個平安,是不是? 潘總啊,生意可以做黃,人不能做黃啊。”
潘莊秀華旋即要求“給我們一些正面的報道”,“不是讓你們亂報道,把‘上海工商局公布達芬奇調查結果,未發現有造假行為’這樣的客觀陳述讀一遍就行”。“李老師”沒有正面回答,而是積極建言達芬奇不應再提造假門事件,要利用好將要舉辦的意大利精品家具展,“在宣傳的時候,淡化達芬奇的色彩,強化家具品牌”。
三人分手后,潘莊秀華與崔斌又有一次通話,潘再次受到“教育”:
崔斌:人家不會承認拿過你一分錢的,永遠都不會承認的,你知道吧。你還當著我說,你怎么能這樣說呢 你是通過我辦的,本來我就說你直接給他,那就是彼此心照不宣的事情對不?你通過我辦,那就和人家沒有關系,人家永遠都不會承認有這個問題對不對?
潘莊秀華:那我問你崔總,當時我們打到香港那個戶頭的那個錢
崔斌:為什么要打到那啊,就是為了這個事情,大家要保密,不想要別人知道,不就這么簡單嘛。
潘莊秀華:那不是這個李記者拿了嗎?那你就要讓他們幫我們的哪。
崔斌:你要讓人家幫你,人家沒不幫你啊,人家今天來不就是來幫你嗎 潘太,你們股東之間如何去分攤這個成本,和我沒有任何關系,但是你不能說這個錢是他拿了,還是我拿了。這個錢你們出了就是出了 你打了,他來了,幫你完成了你想要做的事情,這就是你要的結果;幫你完成你想要的結果,這就是整個過程 我本來說讓你們直接聯系,我給你們創造場合直接聯系,他不愿意,你也不愿意,是不是?你敢跟人家說你這個錢是行賄的錢嗎?你敢說嗎?
潘莊秀華:我不是說行賄,是他們
崔斌:那是什么錢?
潘莊秀華:是他們要的嘛。
崔斌:那你是不是要給啊,你是不是愿意給啊,是不是還一定要通過中間人給啊
通過一條未知人士發來的短信,潘莊秀華知道了“李老師”的大名——李文學。在“達芬奇‘密碼’”片尾的職員表中,暗訪記者的署名為“大學”。
李文學究竟拿沒拿100萬元?2011年11月14日,達芬奇家居向中央電視臺紀委進行了舉報。11月下旬,他們從央視紀委處獲知,收款人Ma Zheng,是與崔斌、李文學并無直接關系的馬征,“北京赫立傳媒廣告有限公司的會計”。工商登記資料顯示,馬征是赫立傳媒的兩名股東之一兼總經理。
2011年12月9日,達芬奇家居又分別致函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廣電總局、中央電視臺紀委和《每周質量報告》欄目組。在給新聞出版總署、廣電總局的舉報信中,達芬奇指稱李文學作為央視《每周質量報告》的記者,故意編發虛假報道,徇私隱匿新聞事實,并利用職務之便,聯合唐英、崔斌對達芬奇進行敲詐勒索,牟取巨額非法利益。在給央視的兩封函件中,達芬奇希望央視紀委反饋11月14日舉報的調查處理結果,并要求《每周質量報告》欄目組澄清相關事實,還達芬奇清白,并公開道歉。達芬奇家居稱保留起訴央視侵害名譽權和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權利。
這些舉報信附上了意大利生產廠商和意大利制造商保護協會出具的證明、央視記者朱鋒采訪卡布麗緹及同國內通電話的視頻片段、上海廣東工商海關等部門的調查結果,以及給唐英及崔斌指定賬號的付款憑證,但沒有拿出另一些涉及要錢和給錢的談話及電話錄音。
2011年12月12日和13日,財新《新世紀》記者先后致電中央電視臺紀委和《每周質量報告》欄目組,并給中央電視臺新聞中心發去采訪函。從央視紀委得到的答復是已收到達芬奇舉報,正在調查,尚未出結果。12月17日,《每周質量報告》欄目組相關負責人向財新《新世紀》記者轉達幾點:歡迎記者的關注和報道,但不便接受正式采訪;部門自查認為,“達芬奇‘密碼’”客觀有據,并非虛假報道;對于工商、質檢、海關等的調查結論,他們認為達芬奇可能轉移了證據,導致工商部門的調查并不全面;對于暗訪記者李文學“敲詐勒索”或“索賄”一事,李文學稱為追蹤報道,曾在崔斌介紹下,與潘莊秀華見過兩面,但不承認收錢,欄目組認為達芬奇家居如有證據,可向公安機關報案。
1200萬元打水漂
達芬奇家居向北京市公安局經偵處報案,要求追究李崔孫等人涉嫌敲詐勒索和詐騙的刑事責任
給傳媒中國網(北京赫立傳媒廣告有限公司)的240萬元公關費(按合同規定,第三筆60萬元的尾款應在2011年9月15日付清,但達芬奇拒絕給付),給唐英的450萬元和解賠償金,再加上“不能說”的15.52萬美元,這合計790萬元人民幣是達芬奇為擺平麻煩支付的所有“租金”嗎?不,連一半都不到。
達芬奇家居遵潛規則“病急亂投醫”的投入遠不止于此。潘莊秀華事后承認,在“達芬奇‘密碼’”播出后的慌亂之中,他們又走了另一條 “線”,再次求助最初的中間人孫國軍。“他大口報價,以找權貴需要‘見面禮’和‘政府公關費’為由,前后索要了550萬元人民幣和800萬港元(約合 660萬元人民幣)”。
財新《新世紀》記者看到了有關匯款憑證:2011年7月21日,深圳達芬奇從深圳發展銀行網上銀行,向指定的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國貿大廈支行開戶賬號跨行匯款50萬元,收款人馬桂珍;同日,達芬奇董事黃志新給香港匯豐銀行的一個指定賬號轉賬600萬港元,收款人Leung Kwo。7月27日,黃志新再次給Leung Kwo的這個賬戶轉賬200萬港元。7月25日和8月5日,深圳達芬奇又分別給孫國軍在深圳發展銀行北京東四環支行的私人戶頭匯款300萬元和200萬元。
“到8月下旬,我與孫國軍在達芬奇辦公室見面約談,他突然表示事件太復雜,他無能為力,我方知上當受騙。”潘莊秀華說。
11月15日,黃志新給孫國軍打電話,以達芬奇家居董事會認為孫未按承諾為達芬奇做事為由,要求其在第二天下午4點前還款。電話錄音里,孫國軍說:“錢已經支付出去了,你再讓我退回去,這個事情可能性不大 說實話,如果當時不找××部領導去協調,你們也走不到今天,工商局也不會放過你們 當時也沒留個后手,就把錢都打出去了,一個打給香港,一個打給廣東,自己拿到的基本沒什么錢。”
黃志新強調這是董事會的最后通知,如不按期退款,后果自負,孫國軍說道:“老黃,我已經很客氣了。”
據記者確認,達芬奇家居已向北京市公安局經偵處報案,要求追究李崔孫等人涉嫌敲詐勒索和詐騙的刑事責任。
2011年12月23日,崔斌同意與財新《新世紀》記者見面。根據他的講述,7月的某一天,他和赫立傳媒負責人及幾位老同事一起吃飯,電視上正在報道達芬奇的新聞。崔斌說認識央視《每周質量報告》的人,其中一位老同事正好受孫國軍所托找關系,幾方一拍即合做這單生意:由赫立傳媒出面接單,崔斌算這個公關項目的合伙人,赫立傳媒與他分成。崔斌說,目前赫立傳媒還沒給他錢。
關于達芬奇家居給唐英的450萬元賠償金,崔斌稱,7月14日達芬奇與赫立傳媒簽訂公關合同后,他聯系了李文學,并確向達芬奇傳話“要求解決與唐英的糾紛”,但具體是否傳遞過“開價800萬”的信息,崔說記不清了,和解金的具體談判是達芬奇與唐英兩方直接談的,他沒有參與。
關于達芬奇所訴經由他給李文學100萬元,崔斌堅稱無此事。他強調,這100萬元是通過馬征的香港戶頭打回赫立傳媒的賬上,屬于公關合同收費,因為合同里有一條,300萬元合同金額中未包括約見媒體負責人的費用。崔斌稱,公關界幫助危機公關甲方約見媒體負責人,“收費就是這個價碼”,且赫立傳媒為達芬奇提供的服務“能出具發票的已達350萬元”。
但崔斌的說法漏洞明顯。該份“公關顧問服務合作合同”中,乙方赫立傳媒主要服務內容第二條是“核心媒體溝通”,要點即是央視廣告部主要人士與相關欄目組核心人士的溝通。合同“服務費用”條款的第一條是:“本次合作乙方收取的服務費用總額度為300萬元,本費用不含甲方支付給媒體廣告費與媒體相關人員的公關費”——崔斌的辯解因此前后矛盾:如果按他的說法,這100萬元屬于不含在300萬元合同金額以內的“甲方支付給媒體相關人員的公關費”,那等于說達芬奇還是通過他支付給了李文學100萬公關費;如果他沒有給李文學錢,那么,這100萬元就是崔斌以支付給媒體相關人員公關費的名義,額外向達芬奇索要的錢款。